食品安全总监: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国人吃得放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始终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遵循。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并强调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9月26日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以落实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此项要求是在执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规定》正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细化了相关要求,提出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等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还要求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022年10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发布《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关于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食品安全专项)的通知》,面向社会正式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其中包含了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安全总监。

为食品安全领域输送专业人才,搭建食品安全领域人才队伍,解决食品安全人才短缺的现象,为我国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不仅是健全企业责任体系的应有之义,更是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是食品企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正是基于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考虑,食品企业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或潜在事故,从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再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运行机制和责任链条就会启动,食品企业的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就会发挥作用。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是确保中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为此,各个食品企业应该尽快按照规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保证全国人民吃得放心、喝得安心,过得舒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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