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未付彩礼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因强奸罪被捕。女子母亲将其介绍给网上认识的男子,女子提出其彩礼要20.30万以上。男子为了表示诚意,在支付500元以后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母女俩报警后,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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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事发广东揭阳,吴某,男,1988年出生,贵州黎平县人。袁某,女,2003年1月8日出生。
去年10月,吴某在网上与袁某及其母亲认识,并与袁某母女二人加为微信好友。
11月2日晚上,吴某通过微信约袁某吃夜宵。二人吃完夜宵回去的路上,吴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袁某从小路返回至附近一无人山路旁,吴某欲与袁某发生性关系,袁某不同意。吴某不顾袁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强烈反抗无果后,袁某以在这里不舒服为由,假意要求吴某带其去开房,吴某同意后载袁某芳离开。
途中,袁某提出要到超市购物,吴某便将其带到一超市内,期间袁某母亲打电话给袁某,袁某见吴某在旁边,不敢接电话,后袁某母亲联系上吴某,称其知道女儿被吴某带出去,让吴某马上将袁某带回去,否则报警。
之后,吴某便将袁某送回。袁某回家后将其被吴某强奸一事告诉母亲。为了保留证据,当晚袁某没有洗澡,第二天与母亲一起到派出所报警。
二、吴某构成强奸罪吗?
吴某到案后辩称,袁某是自愿的,其没有用任何暴力,不构成犯罪。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吴某违背袁某意志。也无法证明吴某的行为达到既遂标准,吴某无罪。如吴某构成犯罪,其主动停止犯罪,应当认定为强奸中止,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袁某母亲的证言:
去年10月,我和女儿在网上认识吴某。他帮我们找工作,之后互请吃饭,我曾开玩笑说将女儿嫁给他。11月2日晚上,女儿说吴某发微信约她去吃夜宵,其不想去,我认为应该不会有事,让女儿去了,我因为骗吴某说回老家了,所以没有一起去。当晚女儿很晚还没有回家,发微信给她,也没有回信息。所以打电话给吴某,让吴某送女儿回来,吴某说女儿没有和其一起,我就说我看见他把我女儿带出去的,要吴某把女儿带回来,不然就报警了。女儿回来后,看到她在哭,头发很乱,背上有草叶子。我问是不是被强奸了,女儿说是。后来她就报警了。
吴某的自述:
去年10月,在一个招工群加了一个女人(袁某母亲)。后来知道袁某母女想换工厂,我就帮袁某母女找工厂,袁某母女请我吃饭时,说要把女儿介绍给我,嫁妆要15万元以上,我问袁某愿不愿意,袁某笑笑没说话。此后,我经常和袁某聊天。我跟袁某聊天时说其母亲把其介绍给我,其同不同意,袁某说看我有没有诚意。后来,我拿了500元给袁某。过了几天袁某母亲说要回家,袁某留在揭阳,叫我照顾袁某,还发了袁某宿舍地址给我。11月2日,我微信约袁某芳吃夜宵,过程中,我跟袁某说做我女朋友,并准备娶袁某,袁某说其嫁人要二三十万彩礼,我同意袁某说的彩礼条件。我骑摩托车从山路回去时,途中见四周无人,我与袁某芳说要发生性关系,袁某不同意,她说要等我付了彩礼并结婚后才能发生性关系。我与袁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由于袁某芳挣扎,并未能完全完成。之后,袁某提议去开房。途中,到一家超市购物时,袁某母亲联系我,要我将袁某送回,我将袁某送回后离开。
根据警方调查发现,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所述基本一致。在吴某身上验证到袁某描述其反抗时所留下的伤痕与相关司法证据,同时在袁某身体处也提取到吴某的DNA等相关司法证据。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强奸罪的认定其实很简单,只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即罪成。
本案吴某提出欲与袁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袁某的挣扎与反抗,使用暴力手段违背袁某意志,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就已经构成强奸罪了。至于袁某与吴某案发前怎么认识的、交往过程是怎么样的,均不影响认定吴某已有强奸行为之事实。
吴某辩护人称吴某系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在强奸过程中双方生殖器已经结合(插入),即视为既遂,吴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法律特征,即二人前往超市前,吴某已完成强奸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并不具备犯罪中止情节。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本案的警示意义
很多人在是否构成强奸这个概念上,存在一个认知上的错误,即我付款了、她是我女友、她是我未婚妻等,与其发生性关系肯定没问题的,并不犯法。这个是错误的认知,而且是非常严重的认知错误,这个错误一旦犯下,后果很严重,在刑法上会受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处罚。
在法律意义上讲,只要使用手段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即是强奸。不管男方是否付了钱、给没给彩礼均不影响认定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所以各位男性网友们务必在这方面,要有正确的认知,万不可以身试法。
对本案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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