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杭州住保房管
3月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一、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封闭式阳台, 按其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不封闭的阳台, 按其外围护设施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三、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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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 -2018)与《通知》内容对比
1. 涉及层高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程》 |
《通知》 |
1.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2.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米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
2. 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程》 |
《通知》 |
综合考虑阳台是否为住宅套内、结构层高是否达到2.2米、阳台对外敞开面有无柱围合等多项因素计算建筑面积。 |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护设施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1/2 计算建筑面积。 |
※注意:
(1)阳台是否封闭是以原始规划设计为准;
(2)住宅阳台仍需按《规程》控制指标。
3. 出挑部分下部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程》 |
《通知》 |
没有明确规定。 |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红色框内区域)不计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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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7条文节选: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
3月1日起,新规实施,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变!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每个自然层”为非单层建筑时,建筑面积应为建筑各自然层面积的总和;
“楼(地)面处”是指楼(地)面的设计完成面,对于没有结构楼板的地面,应为混凝土垫层顶面;
“外围护结构”是指外墙,包括作为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
“外表面”是指外围护结构的设计完成面,建筑外围护结构一般由墙体、保温层、饰面层组成,设计完成面即装饰面层外边线;当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时,“外表面”为幕墙面板外边线(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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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标准全文下载: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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