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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你问我答(三十五)

(来源: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 动 产 登 记

你问我答(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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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规定,共有十类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2

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如何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的规定,小区内公用设施、物业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为业主共有,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供稿:温燕梅

编辑:何文华

检查:谢丽琼 赖宇迪

审核:邱晓炼

监制:林 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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