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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一辆车身印有“清洗吸污”字样的赣C牌号的车辆正在玉林市玉博大道坡塘村附近直接向下水道倾倒污物。执法人员当即制止,并进行了现场调查。
调查发现:
宋某在玉林城区某小区清掏化粪池的粪污后,驾驶车辆运输至玉林市玉博大道坡塘村附近时,直接打开下水道井盖将车辆所运的粪污粪便倾倒进下水道。
当事人宋某正在向下水道倾倒粪便
执法人员现场对宋某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采取最大程度的清理和补救措施,并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取证。
宋某清掏化粪池随意倾倒粪便的行为违反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我市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城市粪便的清运、处置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当前城区清掏化粪池后随意倾倒粪便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将继续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粪便粪污乱倾倒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努力营造整洁有序,宜居、宜业、宜商的城市环境。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清掏化粪池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和处置粪便,不得随意倾倒,不得倒入下水道、河道。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清掏化粪池随意倾倒粪便,或者造成下水道、管道堵塞以及江河污染的,责令维修、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玉林城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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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提升大专、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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