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飞:从型式到分型分式——考古类型学中国化的关键环节

考古类型学是考古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由瑞典学者蒙特柳斯在《东方和欧洲的古代文化诸时期》( Die Älteren Kulturperioden im Orient und in Europa )一书的第一卷《方法论》[1]系统提出,对中国考古学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2]。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苏秉琦对陕西宝鸡斗鸡台沟东区墓葬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研究[3],成为考古类型学中国化历程的重要里程碑。

1949年以后,随着考古发掘资料的日益丰富和考古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考古类型学的中国化进程仍在持续推进。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当属邹衡于1964年发表的长篇论文《试论殷墟文化分期》[4],以英文大写字母标示“型”,以英文大、小写字母相结合标示“亚型”,以罗马数字依次标示“式”,在“分型分式”的基础上进行分期,成为中国考古学界普遍接受的考古类型学实践操作方法。实际上,现今的“型”和“式”的概念与蒙特柳斯原著中的“型式”概念已有相当程度的不同。对于“型”和“式”概念的明确界定划分,是1949年后中国考古学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取得的重要突破。

20世纪80年代以来,考古学界对于考古类型学方法论的引介和实践历程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5],但对于从“型式”到“分型分式”这一考古类型学中国化的关键环节,尚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深入的探析。近年,随着《中国铜器综述》[6]、《另一个三叠层:1951年西安考古调查报告》[7]等未刊论著的整理出版,更为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填补缺环意义的重要资料。本文将对考古类型学中国化历程中从“型式”到“分型分式”的关键环节展开考察,并对其在中国考古学史上的重要意义进行评述。

一、考古类型学方法论的引入和早期实践

(一)“型式”的最初概念

“型式”一词出自日本考古学家滨田耕作对蒙特柳斯类型学方法论的日译。1922年,滨田氏在其所著《通论考古学》中,将“Type”和“Typological Method”以日文分别译为“型式”和“型式学的方法”,并对其方法论进行了简要介绍[8]。1936年,滨田氏又将蒙特柳斯所著《东方和欧洲的古代文化诸时期》的第一卷《方法论》日译为《考古学研究法》一书,将“Typus”和 “Typologische Methode”译为“型式”和“型式学的方法”[9]。

蒙特柳斯类型学方法论很快被介绍到了中国。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考古学》[10]和中译本《考古学研究法》[11]均沿用了“型式”和“型式学”概念。1937年,蒙特柳斯原著的另一中译本《先史考古学方法论》[12]出版,将“Typus”和“Typologie”译为“体制”和“体制学”,但未被广泛接受。

蒙特柳斯在原著中并未对“型式”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滨田耕作指出:“型式学的研究须注意先观察遗物的形状与装饰的纹样等”[13]。尹达同样注意到了器物形制和纹饰的重要性:“层位的关系确定了,然后就各层中的遗物加以分析和排比,寻找出各层中几种遗物的特征,这些便是其形态和纹饰的研究了”[14]。滕固也指出:“Typus一语,通常译为‘类型’或型式,乃包含一物品之造型与纹饰”[15]。时至今日,器物的形制和纹饰依然是分型分式所参考的最重要方面。

类型学与地层学相结合,还产生了“标准型式”的概念。20世纪30年代,梁思永已将地质学的“标准化石”概念应用于考古学论述:“龙山文化中的有流的空足陶鬶(即被视为该文化的‘标准化石’的)在殷代陶器里却没有见到”[16]。此后的论述更多地使用“标准型式”(简称“标型”)的概念,如夏鼐在1941年讲解“标型学”时指出:“根据演化之原则,同一性质之物,逐渐演化,或进化由简而繁,或退化由繁而简,可以排成一连贯之次序,每一阶级各有其标准之典型”[17]。直至编写第一版《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时,仍将“类型学断代的要旨”总结为:“将遗物或遗迹按型式排比,把用途、制法相同的遗物(或遗迹)归成一类,并确定它们的标准型式(或称标型),然后按照型式的差异程度的递增或递减,排出一个‘系列’,这个‘系列’可能便代表该类遗物(或遗迹)在时间上的演变过程,从而体现了它们之间的相对年代”[18]。

(二)“型式学的方法”的早期实践

蒙特柳斯原著重点关注的是“型式”之间的关系:“由一个型式而生的两个型式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组列依据而进化的物品,每每显了分歧的情形出来。那样一个型式的组列(Typen-serie)并不是像那没有分枝纯直的椰子树一样,不如比它是多枝的樫树或所谓谱系学上的系统树较为切当”[19]。滨田耕作也指出:“人类的制作品与生物界的现象相同,一个新的型式(Type)必然是从一个古的型式变化而来……型式的最简最古的叫原型式(Prototype)”[20]。可见,蒙特柳斯的类型学方法论仍然保留着生物学进化论色彩,各“型式”处于树状的发展谱系之中。

20世纪40年代,裴文中、苏秉琦的陶器研究均受到了来自蒙特柳斯类型学方法论的影响[21]。以陶鬲研究为例,两位学者以英文大写字母标示的“种”或“型”均依存于树状谱系之中。裴文中在“鬲属”之下以英文大写字母标示“种”,各“种”与各时代基本对应,如B、C、D种陶鬲分别对应“龙山时期”“商殷时代”和“周代”[22]。苏秉琦将“型式”简称为“型”,以英文大写字母标示,各“型”与各时代也基本对应,如AB、BC型陶鬲均与B型陶鬲相关,年代皆在“龙山期”前后,又如BC、C1、C2、C3、CD型陶鬲属于C型陶鬲或与之相关,年代大体对应“龙山期后至殷周之际”阶段[23]。可见,“型式”之间既存在衍生关系,也体现了年代上的早晚关系(图一)。

图一 陶鬲谱系研究示例

1.裴文中“ 鬲之演变系统图” 2.苏秉琦“ 鬲的谱系

裴、苏两位学者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裴文中在“种”之下以阿拉伯数字细分“亚种”,各“亚种”之间存在衍生或并行的关系,更多地保留了生物学进化论色彩。苏秉琦在“型”之下以阿拉伯数字标示更为细致的相对年代序列,如C1、C2、C3型和D1、D2、D3、D4型,已蕴含了现今“式”的意义。

以往相对忽略的是陈梦家对类型学方法论的应用。在20世纪40年代的一篇英文论文中,陈梦家将青铜卣分为A、B、C、D、AD、BD、E、F、G、H等“Divisions”,并以英文大、小写字母组合标示“Sub-divisions”[24]。所分“Sub-divisions”之间存在演进关系,如“A(a)”早于“A(b)”,也蕴含了现今“式”的意义。因此,后来的中译稿《中国青铜器的形制》虽将“Divisions”译为“型”,却将“Sub-divisions”意译为“式”[25]。陈梦家在这篇论文中对“型”赋予的意义,“并不一定表示年代的早晚,常常更多地和器的大小、形制、纹饰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有关”。

新近出版的旧著《中国铜器综述》更为全面系统地展示了陈梦家的类型学研究成果。该书第八章是青铜器的类型学研究,英文原著中的“Types”和“Sub-types”被译为“型(类型)”和“亚型”,“类型Ⅰ、类型Ⅱ等表示每类铜器的不同型,Ⅰa、Ⅰb等则表示亚型”[26]。陈梦家同时指出:“某一类铜器也会因人们的好恶和功能上的细微差别,在同一时期产生多种不同的形态,如鼎的Ⅰ-Ⅳ型同时存在就是例子”,充分认识到了“型”具有共存关系。

通观1949年之前中国学者对类型学方法论的实践,“型式”是类型学研究的基本单位,被置于类似生物学系统树的发展谱系之中,兼具现今“型”和“式”的意义。

二、分式传统与分型传统

1949年以后,考古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考古类型学的中国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夏鼐和苏秉琦具有不同的学术背景,两位考古学家对于考古类型学方法论的理解和实践,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两个并行的考古类型学传统。

(一)分式传统

注重对“标准型式”(简写为“式”)的选取,以罗马数字将各“式”排成“系列”,强调各“式”的相对年代早晚关系。

1956年出版的考古学专刊丁种第一号《辉县发掘报告》是分式传统的典型代表[27],主要体现了夏鼐对考古类型学方法论的理解与实践。安志敏、王伯洪、王仲殊和马得志分别执笔辉县琉璃阁区殷代墓葬、战国墓葬、汉代墓葬、褚丘区战国墓葬及汉代墓葬部分,在介绍出土遗物时皆采用了罗马数字标示“式”,各“式”依照出现年代的相对早晚关系排序。这些执笔者的考古类型学方法论得到了夏鼐的指导[28]。次年出版的《长沙发掘报告》也延续了同样的分式方式[29]。

分式传统的理论来源较为多元,主要有滨田耕作《考古学通论》[30]、皮特里“序列断代法”[31]和柴尔德的相关论著[32]等。

夏鼐至迟在1935年读到了滨田耕作《考古学通论》[33],并以此为线索在同年赴英途中阅读了滨田耕作的日译本《考古学研究法》[34],显然是希望对类型学方法论取得更多的了解。至1953年,夏鼐在为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的授课讲义中,对“标型学”的原理介绍道:“标型学有人译为型式学(Typology),先依型式归为标型(标准型),相近似的标型依制造技术或功效排列成一系列,推断一系列中最早或最晚的一端而加以排列”[35]。该讲义的年代学部分以“滨田耕作:《考古学通论》第四编第二章及第三章”为辅助参考书,可见此书的长远影响。

夏鼐在求学期间曾受到来自皮特里的学术影响[36]。1941年学成归国后,夏鼐在讲解“标型学”原理时,曾以皮特里的埃及史前陶器研究为例,对其“序列断代法”进行介绍:“英人Petrie将埃及史前陶器,应用统计方法,排成一次序,称之为Sequence  Dates (简称为S.D.),然后依每一墓所含之陶器以定其墓之时代,更进一层而确定同墓所出土之各古物之时代”[37]。

夏鼐对于“标准型式”的认识,较具代表性地体现在了1978年致张光直的一封回信中:“一式中应该包括好几种相近似的器形;作者可以多发表一些不同的器形,但不必每个器形都叫做一个式……经过研究以后,选择出几种类型作为分期的标准化石。有些特征不是本质的,不能作为恢复古代生活之用,但是却可以作为分期的标准化石”[38]。柴尔德著作的相关论述,能够为理解上述认识提供重要帮助:“当标本按功能分群时,我们的馆长所感到困难的是,在许多群里有太多的东西需要陈列在广阔的‘历史之塔’里。他可以忽略每个标本之间的细微差异,来减少群体以使之平衡,一些同样型式的只用一件来陈列,其余的则收藏在库房里……一个遗址的层位经过系统的发掘,就能找出一两个型式只局限于某一层,而它的上层和下层则出现不同的型式。如仅见于C层的型式具有C层的特色,运气好的话,就会在同一地区其他同时代遗址的相对位置的地层里发现同样的型式,因而这些型式可称为‘标准化石’,可用来对地区考古学记录进行分期”[39]。

然而,这样的分式方式并非无懈可击,最大的问题便是同一“系列”中的各“式”并不一定是单线进化发展,尤其是不同的“式”也会存在共存关系。夏鼐早在1941年已警醒地提示:“同一时代所出之物,勉强依其简繁而定先后,或致错误”[40]。苏秉琦也指出:“过去一些学者在运用器物形态学时曾经出现过一些偏差。例如有的研究者片面强调两种形制不同的实物在一起找着,必定有一种形制恰居另一种之前”[41]。归根结底,是因为现今“型”的概念尚未被明确析出。

(二)分型传统

注重对各“型式”(简写为“型”)细微特征的把握,通常以英文大写字母标示,将各“型”置于发展谱系中,强调其衍生关系。

1955年邹衡完成副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文化遗址》,次年刊发于《考古学报》[42],是分型传统的典型代表,延续了苏秉琦对考古类型学方法论的理解与实践。苏秉琦自1952年起兼任北京大学考古教研室主任[43],邹衡同年成为北京大学考古专业的第一位副博士研究生,主要导师为郭宝钧,由苏秉琦具体辅导[44]。邹衡在学位论文中以英文大写字母标示“型”,将郑州、安阳两地出土陶鬲分为A、B、C、D、E、F型,另有介于A型和B型之间的AB型,以及口缘特征有异的B1型,类似的分型方式曾见于苏秉琦所著《斗鸡台沟东区墓葬》。

分型传统在苏秉琦同时期的学术成果中仍有体现。如在其撰写的《辉县发掘报告》固围村区第2号墓部分,仍然采用“型式”一词,出土器物被划分为“型式一”“型式二”等。这与该报告的其他多数执笔者采用罗马数字进行分式的做法明显不同。

分型传统的理论来源是蒙特柳斯原著的中译本《先史考古学方法论》。据苏秉琦回忆:“那时瑞典学者蒙特柳斯讲述器物类型学的《先史考古方法论》已介绍到中国,但那上面只有北欧、意大利的青铜扣针、短剑和容器,而没有中国的陶鬲、陶罐……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摸索,我终于好象从手下几十件瓦鬲标本找到解释‘天书’的密码,识破这种中国文化特殊载体的基本运动规律了”[45]。

三、“分型分式”的形成和确立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随着考古工作的推进,“分式传统”与“分型传统”相互影响,融合发展为“分型分式”的考古类型学实践操作方法。

(一)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

1959年出版的《洛阳烧沟汉墓》对墓葬形制和随葬器物均进行了细致的型、式划分[46]。以墓葬形制为例[47](图二),将以往的“型式”一词拆分为“型”和“式”两个概念,首先以罗马数字“分型”,在“型”之下又以阿拉伯数字“分式”,形成“型”与“式”的层次概念。报告对随葬器物采取了相同的型、式划分方式,正文以“第一型、第一式”的术语表述,插图以“Ⅰ①”对应标示。

《洛阳烧沟汉墓》所划分的“型”与“型”之间仍具有演进关系,“型”与“期”大体对应,“型”与表现细微特征的“式”相结合,构成更为细致的“系列”,这是来自“分型传统”的影响[48],成为“分式传统”与“分型传统”融合发展的初步尝试。同年出版的《洛阳中州路(西工段)》对瓦当采用了相似的型、式划分方式[49]。20世纪60年代出版的《西安半坡》[50]、《西安郊区隋唐墓》[51]也采用了相似的型、式划分方式。

以《洛阳烧沟汉墓》为典型代表的型、式划分方式还曾对北京大学考古实习整理产生过影响。1960年年初,邹衡带队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站整理王湾遗址出土陶器,参加整理的李文杰总结道:“邹老师对陶器进行分类、分型、分式的要领是:型的不同是在器物形制上发生较大变化,分期意义比较明显;式的不同是细微变化,分期意义不太明显”[52]。

(二)苏秉琦《另一个三叠层:1951年西安考古调查报告》

近年整理出版的《另一个三叠层:1951年西安考古调查报告》为揭示“分型分式”形成的关键环节,提供了具有填补缺环意义的重要资料。

该报告明显可见“分式传统”的影响。以第二编“龙山文化”为例,客省庄二期文化陶器分为“袋足类”“砂陶尊罐”“带耳尊罐”和“尊罐”四个“类别”,其下以罗马数字标示的“型式”排成“系列”。如“袋足类”之下的“型式”依次为“Ⅰ.斝”“Ⅱ.甗”“Ⅲ.带鋬鬲”和“Ⅳ.鬲”。同时也存在类似于现今“亚型”的划分,如“砂陶尊罐”分为“ⅡA”“ⅡB”。

具有创造性的贡献是报告第三编“周文化”的概论。根据沣西居址和墓葬的陶器群材料,苏秉琦充分认识到了陶器在横向上的共存性和纵向上的并行性(图三):陶鬲分为“两类三种”,分别为“第一类甲”“第一类乙”和“第二类”,相当于现今的“型”和“亚型”;“类”之下采用罗马数字依次划分“型式”,相当于现今的“式”,限定于纵向发展上的相对年代早晚关系[53]。至此,以典型单位为基础,首先根据横向的共存关系划分“型”,再根据纵向的相对早晚关系划分“式”,具有中国特色的考古类型学实践操作方法已然实质成形,这是中国考古学在考古类型学中国化历程中的重要突破。

苏秉琦的这一重要学术贡献长期以来不为学界所周知。究其原因,应当与20世纪50年代末的氛围有关,“器物形态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是‘烦琐哲学’”[54],因而受到了批判[55]。刘绪通过对该报告的整理,推测其完成时间为1958年[56]。应是特殊历史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整理出版。

(三)邹衡《试论殷墟文化分期》

邹衡1964年发表的《试论殷墟文化分期》标志了“分型分式”的正式确立。该文在“分型传统”和“分式传统”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考古类型学实践操作方法。

邹衡《试论殷墟文化分期》采用了全新的分型分式表述方式,以英文大写字母标示“型”,英文大、小写字母相结合标示“亚型”,罗马数字标示“式”[57]。相比1956年发表的《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文化遗址》,英文大写字母标示的“型”已不再是“型式”一词的简写,“型”与“型”之间不再具有早晚关系,也不再与各期相对应,而是“把类和型主要视为平行(左右)的旁生关系,或原生与次生(派生)的关系”[58]。在各“型”之下,以罗马数字依次划分“式”,“把式规定为只表示先后(上下)的直系关系”[59]。自滨田耕作以来的“型式”概念,最终被明确区分为横向并行的“型”和纵向发展的“式”,并确定“同类才能分型,不同类不能分型;同型才能分式,不同型不能分式”[60]的原则,由此树立中国考古类型学实践操作方法的典范。

正是掌握了“分型分式”的学术利器,邹衡能够对面貌复杂的殷墟考古发掘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古类型学研究,成功建立起殷墟文化分期方案。《试论殷墟文化分期》确立的考古类型学实践操作方法因此被中国考古学界广泛接受。20世纪80年代末,俞伟超在对考古类型学进行阶段性总结时指出:“应当在型内再划分式别……型号似以使用大写拉丁字母A、B、C为宜……当前,比较多的人愿意用小写的拉丁字母a、b、c等作亚型号。型号用大写的A、B、C,亚型号用小写a、b、c,一般讲是比较妥当的”[61],对这一实践操作方法予以了充分肯定。

四、意义评述

考古学随着近代救亡图存的历史浪潮传入中国,类型学方法论成为考古学家重建国史的学术利器。中国学者在20世纪40年代已成熟运用类型学方法论开展考古研究,为考古类型学中国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考古学取得了长足发展,随着考古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和科学发掘资料的成批量涌现,考古类型学的“分型传统”和“分式传统”在实践探索过程中融合发展,促成了“分型分式”实践操作方法的确立。正如俞伟超、张忠培的总结:“五十年代开始的大规模发掘工作,创造出一个被誉之为中国考古学‘黄金时代’的局面。到处涌现的新材料,不断冲破旧概念,处处需要新的解释和概括。客观的需要,使得新的观点、新的方法论、新的体系必然会出现”[62]。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考古类型学迈入了中国化进程的关键环节。中国考古类型学实践操作方法的形成和确立,离不开近代以来中国考古学家的长期积淀、奋发进取和不懈探索,更离不开中国考古学蓬勃发展的历史契机,凝结了数代考古人的劳动成果,是中国考古学创造性的思想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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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ontelius O., Die Älteren Kulturperioden im Orient und in Europa,  Part  I,  Die Methode, Stockholm, 1903.

[2]陈星灿、马思中:《蒙德留斯与中国考古学》,见《21世纪中国考古学与世界考古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3]苏秉琦:《斗鸡台沟东区墓葬》,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所,1948年。

[4]邹衡:《试论殷墟文化分期》,《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4年第4期;《试论殷墟文化分期》(续完),《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4年第5期。

[5]代表性的论著有如下所列。

a.苏秉琦、殷玮璋:《地层学与器物形态学》,《文物》1982年第4期。

b.俞伟超:《关于“考古类型学”的问题——为北京大学七七至七九级青海、湖北考古实习同学而讲》,见《考古类型学的理论与实践》,文物出版社,1989年。

c.陈星灿:《中国史前考古学史研究(1895~1949)》,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d.孙祖初:《考古类型学的中国化历程》,《文物季刊》1998年第4期。

e.陈洪波:《蒙特柳斯考古类型学思想在中国的译介》,《考古》2011年第1期。

f.林沄:《为类型学正名》,见《林沄文集·考古学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

[6] a.Ch’en  Meng-chia,  Chinese Bronzes in America Collections: A Catalogue and 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Chinese Bronzes(英文影印本),中华书局,2019年。

b.陈梦家著,王睿等译:《中国铜器综述》,中华书局,2019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

[7]苏秉琦:《另一个三叠层:1951年西安考古调查报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8]濱田耕作:《通論考古學》第146~149页,大鐙閣,1922年。

[9] モンテリウス著,濱田耕作译:《考古學研究法》,岡書院,1932年。

[10] 张凤:《考古学》,国立暨南大学文学院,1930年。

[11] [瑞典]孟德鲁斯著,郑师许、胡肇椿译:《考古学研究法》,世界书局,1936年。

[12] [瑞典]蒙德留斯著,滕固译:《先史考古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937年。

[13] [日]滨田耕作著,俞剑华译:《考古学通论》第70~73页,商务印书馆,1931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

[14] 刘虚谷(尹达):《考古学研究法》,《商务印书馆出版周刊》新九十六号,1934年。

[15] [瑞典]蒙德留斯著,滕固译:《先史考古学方法论》第5页,商务印书馆,1937年。

[16] 梁思永:《龙山文化——中国文明的史前期之一》,《考古学报》第七册,1954年。编者在附记中指出:“这篇论文是1939年用英文印行的……现在根据原作,忠实地译出,仍然是研究龙山文化的一篇重要著作”。

[17] 夏鼐:《考古学方法论》,见《夏鼐文集》第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

[18] 夏鼐、王仲殊:《考古学》,见《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

[19] [瑞典]孟德鲁斯著,郑师许、胡肇椿译:《考古学研究法》第27、28页,世界书局,1936年。

[20] 《考古学通论》第71、72页。

[21] 陈星灿:《中国史前考古学史研究(1895~1949)》第321~32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22] 裴文中:《中国古代陶鬲及陶鼎之研究——纪念亡友关金策先生》,《现代学报》第一卷第二三期合刊、第四五期合刊,1947年。

[23] 苏秉琦:《瓦鬲的研究》,见《斗鸡台沟东区墓葬》,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所,1948年。

[24]  Ch’en  Meng-chia,  Style of Chinese Bronzes, Archives of the Chinese Art Society of America, 1,pp.26-52,1945.

[25] 陈梦家著,张长寿译:《中国青铜器的形制》,见《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

[26] 《中国铜器综述》第171页。

[27]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辉县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6年。

[28] 王世民:《夏鼐与新中国考古学——纪念夏鼐先生一百一十周年诞辰》,《考古学报》2020年第1期。

[29]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7年。

[30] 日文原著的书名为《通論考古學》,中译本将其改为《考古学通论》。

[31]  Petrie W. M. F., Methods and Aims in Archaeology,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4.

[32]  a.Childe V. G., A Short Introduction to Archaeology, London: Muller, 1958.

b. Childe V. G., Piecing Together the Past: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chaeological Data, London: Routledge, 1956.

[33] 夏鼐:《夏鼐日记》卷一第300、30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该书记载,1935年3月14日“晚间续阅中译本滨田氏《考古学通论》,此书颇不恶,惜过于浅近通俗耳”。

[34] 《夏鼐日记》卷一第353页记载,夏鼐于赴英途中的1935年8月24日开始阅读,至29日“下午勉强把《考古学研究法》一书阅完,此系余第一次读整本日文书籍,有些地方仍不甚懂”。

[35] 夏鼐:《考古学通论讲义(之一)》,见《夏鼐文集》第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

[36] 李水城:《埃及串珠:连接夏鼐博士与皮特里爵士的精神纽带》,《大众考古》2017年第8期。

[37] 同[17]。

[38] 李卉、陈星灿:《传薪有斯人:李济、凌纯声、高去寻、夏鼐与张光直通信集》第175~17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

[39] [英]柴尔德著,安志敏、安家瑗译:《考古学导论(续)》,《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2期。

[40] 同[17]。

[41] 同[5]a。

[42] 邹衡:《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文化遗址》,《考古学报》1956年第3期。

[43] a.宿白:《后记》,见《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1952~1982)》,文物出版社,1990年。

b. 严文明:《永远的导师——苏秉琦与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中国历史文物》2010年第1期。

[44] 李维明:《考古学家邹衡》第12页,科学出版社,2010年。

[45] 苏秉琦:《圆梦之路》(上),《东南文化》1995年第4期。

[46] 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科学出版社,1959年。

[47] 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第7页表一,科学出版社,1959年。

[48] 在“型”之下细分“式”,应是受到了苏秉琦所著《斗鸡台沟东区墓葬》的影响。根据《夏鼐日记》卷五记载,第二届考古训练班洛阳实习期间,夏鼐曾在烧沟工作站阅读《斗鸡台沟东区墓葬》,如1953年9月25日“阅《科学通报》第9期访苏代表团各文,及《斗鸡台》报告”(卷五第42页),9月26日“阅《斗鸡台》报告”(卷五第42页),10月10日“阅《斗鸡台》报告”(卷五第46页)。此举应当与如何整理烧沟墓地考古发掘资料有关。

[49]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科学出版社,1959年。

[50]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遗址》,文物出版社,1963年。

[51]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郊区隋唐墓》,科学出版社,1966年。

[52] 李文杰:《我的考古生涯》第164页,中国言实出版社,2016年。

[53] 苏秉琦:《另一个三叠层:1951年西安考古调查报告》第14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54] 同[5]a。

[55] 北大考古专业资产阶级学术批判小组:《论资产阶级器物形态学的伪科学性——批判苏秉琦的“斗鸡台沟东区墓葬”》,《考古通讯》1958年第11期。

[56] 苏秉琦学术资料整理小组:《整理说明》,见《另一个三叠层:1951年西安考古调查报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57] 邹衡执笔的《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考古调查》完成于20世纪60年代初,所采用的型、式划分方式与《试论殷墟文化分期》相同,但这篇考古调查报告直至2011年才得以刊发。参见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再续集),科学出版社,2011年。

[58] 邹衡:《论古代器物的型式分类》,《中国文物报》1988年5月13日第三版。

[59] 同[58]。

[60] 同[58]。

[61] 同[5]b。

[62] 俞伟超、张忠培:《编后记》,见《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

(作者:李宏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于《考古》2023年第3期)

责编:翰翰 荼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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