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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101条系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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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做出规定,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清风安阳”今日起推出“职务犯罪101条系列解读 ”,敬请关注。

01.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八十二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02.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03.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编辑:

中共安阳市纪委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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